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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特色民宿示范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特色民宿文化,推动我省特色民宿业态发展,引导改造和建设一批特色民宿,提升城乡商贸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群众和国内外游客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特色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闲置用房,在原始的基础上,经新建和改造加固,不改变原来建筑风貌,符合居住条件,且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进行民俗活动、农业体验、生态观光、休闲娱乐、健身养老等内容的休闲旅游新业态,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生活,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为主的场所。

  第三条 各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设立特色民宿发展协调机构,负责特色民宿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网点布局、组织实施、日常监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旅游、农林、文化、交通、公安、税务、工商、食品卫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色民宿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区)、县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推动特色民宿业态的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特殊扶持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 特色民宿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导。符合所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避免盲目冒进、重复建设。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名胜风景区、文化遗产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特色民宿项目。

  因地制宜。尽量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具有特色民宿经营趋势的区域,因势利导,引导企业调整特色民宿发展经营结构。

  (三)持续发展。科学合理选择特色民宿位置,避免因交通运输不便、流动人口少、覆盖范围不广、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等因素而制约持续发展。

  第六条 特色民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色民宿的经营规模。

  1.经营规模为单栋房屋的,客房数应达到6间(含)以上,且有3户(以上)单栋房屋联片经营,法人一致的特色民宿企业,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餐厅)。

  2.经营规模为民宿村的,应达到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应达到20户(含)以上的村庄(含自然村),经营特色民宿村,应达到100个床位以上。

  (二)特色民宿的建筑设施。

  特色民宿建筑物要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三)特色民宿的消防安全。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0.除以上规定外,特色民宿的消防安全还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委联合制定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或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特色民宿门店的设计和装饰要美观、大方,风格要突出主题特点,能够体现所在地域文化和人文风貌,与区域功能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特色民宿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标志,特色民宿内各种标识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规定,应在醒目位置设立特色民宿网点平面图或导引指示标牌。

  (六)特色民宿环境应整洁、卫生,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环卫设施、休闲座椅、雕塑、彩灯或灯箱等公共设施。

  (七)特色民宿内应设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一定量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等方便顾客的配套设施。特色民宿内的路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八)特色民宿内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使用。

  (九)特色民宿内应具有达标的消防、交通、卫生、环卫、照明、广播、环保、排水等设施设备和条件。

  (十)特色民宿应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根据特色民宿实际设计安装安防监控装置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特色民宿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商贸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商品质量、物价、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特色民宿业态定位和经营特色,创建特色民宿品牌。

  (二)经营要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道路、阻碍交通,严禁侵占、损坏公用设施,严禁污染环境。

  (三)经营要以便民、利民和优质服务为宗旨,积极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特色民宿文化活动,积极扩大销售,开拓市场,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四)经营要以地方特色为主,突出当地特色风俗文化,也可包含地方特色商品、旅游休闲商品。

  第八条 特色民宿的组织管理。

  (一)特色民宿一般应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管理协调机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特色民宿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设有治安值班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对特色民宿内的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民宿内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规范特色民宿内举办各种活动的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民宿,组织、支持民宿企业开展主题特色明显的民宿活动,提高特色民宿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应当认真制订特色民宿经营者服务公约,维护消费者、经营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特色民宿经营活动管理。

  (一)特色民宿应推行集中收银制度,方便群众消费支付。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机构,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特色民宿良好的经营秩序。

  (二)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提供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对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五)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六)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七)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八)特色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九)特色民宿要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旅客住宿实名登记,适时上传信息数据。免费为旅客提供使用的无线WIFI。

  (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第十条 特色民宿的申报。

  (一)特色民宿改造和建设完成后自行命名运行。

  (二)特色民宿的申报应体现特色地域和品牌。

  (三)特色民宿改造和建设完成后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负责向省商务厅申报。

  (四)经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检查验收符合本规范的,由省商务厅授予“陕西省特色民宿”称号。

  (五)为加强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全省规划在未来5年内,将建设和改造20家省级特色民宿项目。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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